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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晗

预计阅读时间 | 9分钟



一、前言


因诉讼调解能弥补法律适用的不足,当事人可以根据解决纠纷的需要选择适用的规范,包括交易习惯、行业习惯等。同时,诉讼调解可以不局限于当事人现有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就请求之外的内容进行调解一并解决纠纷。所以诉讼中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的情况比较多见,法院也希望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尽快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但实践中,民事调解书的作出可能存在不规范、不周全的情况,作出后容易引发当事人、案外人的争议。民事调解书作出送达双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不能对民事调解书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就会想到申请再审。通过大数据检索,也会发现实践中,法院受理的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数量不在少数。我们说再审程序是特殊程序、非常设程序,而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就属于再审程序中更为特殊的一部分,所以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值得我们仔细思考梳理一下。


二、特殊主体问题


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可。但从司法实践中看,调解协议可能出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违法三种情形。当调解书出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形时,可能就涉及案外人和人民检察院这两类特殊主体。所以我们这里讨论一下这两类特殊主体。《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于案外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有相应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六个月提出不同的是,案外人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但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时,只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标的损害案外人所主张的物权利益,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才可以申请再审。当然,如果案外人符合撤销之诉的条件,也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尤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只能选择一种程序。所以案外人申请再审时更要慎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作出选择以最大化保护己方利益。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是否可以提出抗诉这一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可以得出检察机关依法只能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实际角度来讲,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特别是违反自愿原则的,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因此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请撤销之诉寻求救济,公权力不宜对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过多干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只能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与对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不同,当事人对民事判决裁定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后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是对于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是否还可以寻求人民检察院这条救济路径,还需要当事人及代理人具体考量一下,案件是否符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具体事由。这也符合我们国家再审制度设置的依法纠错而不是有错必纠的理念。也就是代理人要非常慎重的衡量再审案件的走向,本着节省诉讼资源,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为当事人提出具体的有意义的建议供参考。


三、再审事由问题


再审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再审事由问题,也就是向再审法院提交再审材料后,再审法院不管通过书面审查还是询问听证的方式,审查的重点都是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为法定的再审事由。民事调解书再审的特殊之处也表现在了其法定再审事由不同于常规的13种法定再审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之规定可知,自愿和合法是调解的两大原则。因此《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据此对民事调解书再审的法定再审事由作出了详细规定,即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法律规定。(我们在此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再审事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会犯这样的错误,在对民事调解书再审时还纠结于案件事实本身,显然是在做无用功。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必须遵循诉讼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接受人民法院调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程序自愿,是指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不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这里的当事人仅限于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调解协议未经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意并不违反民事调解之自愿原则。实体自愿,是指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时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协商的基础上对自己实体权利义务进行的处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有:诉讼代理人未经合法委托或者不具有调解权限,却签订调解协议并接受调解书送达;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事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法院认可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的调解协议等。当然,主张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就上面列举的常见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当事人应充分举证,向再审法院呈现。也就是说识别与呈现法定再审事由同样重要。


所谓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指的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而非指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不是严格严格意义的合法,即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就是合法,而不是像判决那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这也符合民法这一私法对当事人自治权益的保护。实践中,有很多民事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在与对方达成调解后回家反复考虑后觉得有问题,想推翻调解书,在无法举证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的情况下,会以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这一事由提出,这就涉及到对违法这一事由的正确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的、损害公序良俗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都属于违反法律的情形。实践中具体的常见情形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处分人身权;处分他人财产权;调解协议中未经审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等。应该注意的是,调解协议部分内容约定有失准确但尚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的,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所以这一事由也并非是当事人向推翻调解书的利器。


四、再审程序问题


在充分评估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再审事由后,对其申请再审也要遵循一定的申请再审的程序性要求。对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常规处理时,除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的需向再审法院提交新证据,以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再审事由提出再审时不需要提交额外的证据。但是我们说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递交再审材料时除了需要提供常规的申请再审材料,还需要提交证明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相关证据,至少是初步证据。尤其是以违反自愿原则事由提出再审的情形。考虑到我们国家的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及有限再审的理念,实践中,再审法院对于再审审查的材料审查相对是比较慎重及严谨的,至少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的实践处理是这样的。在再审审查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当事人再审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最高院的主流观点是应当退回,而不出具任何出面的材料。实践处理中,各个巡回法庭也多是这样做的。所以,当事人及代理人对于再审审查阶段的立案应该谨慎对待。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件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裁定再审的,分为本院再审;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等情形。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具体再审情形,最高院的主流观点现在倾向于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院给出的解释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往往对案件事实尚未认定清楚。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可以使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重新得以查明认定,分清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了解了这样的实践处理规则,再跟当事人洽谈案件时合理提示可以增加当事人的信任并且提前帮助当事人合理的设置案件预期。   


五、总结


我们看到无论是现行的有关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还是法院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都是秉持的最大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对私权处置的原则的。从另一个层面讲,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的难度可能还要难于对于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再审。代理人在代理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案件要在充分研究及理解该类再审案件的处理细节的基础上为当事人进行专业的全面评估和预判。同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达成民事调解时要仔细思量,慎重作出决定。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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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及文内所使用配图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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